綠黨之政策與主張

綠黨 政策委員會 , 1996 年 6 月 5 日

綠黨於1980年代起源於德國,目前歐洲大部分國家都有綠黨的存在。歐洲以外紐西蘭、澳洲、美洲、非洲等地也出現綠黨,台灣綠黨則在今年一月二十五日成立。

綠黨的特色是主張生態主義,這個主張是與傳統政黨的資本主義或社會主義最不同的地方。其次的特色是,綠黨是社會運動幹部的組合,所想要代表的是社會弱勢族群的聲音和弱勢的新生的理念,因此,綠黨是定位為社運團體的政治代理組織或工具;這與傳統政黨自稱代表全民但實質上代表強勢者及其理念是不同的。

各地綠黨的政策或綱領雖因地區的特性而有一些差異,但有著共同的部份,這些共同的主張可歸納為下列四項:

生態平衡、草根民主、社會平等、世界和平。

這些主張也將是台灣綠黨的基本主張。台灣綠黨將根據這些基本主張,針對台灣社會現況,廣納社運團體的訴求,擬定出具體的政策主張。

今年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前,綠黨在社運幹部的催生下成立,以〝綠色本土清新黨〞之名推出13位區域政治代理人參選國民大會代表,並提出政治代理人制度和下列共同政見:

一、 「廢物利用、資源回收」,回收國大資源,捐出百分之八十薪水,用以從事社會公益事業。

二、 成立國會監督基金會,推動民生法案之立法,監督國會運作。

三、 推動制定以台灣生態圈為範圍之綠色新憲法。

「政治代理人制度」是「草根民主」之主張的體現。一方面要求擔任公職的政治代理人在各級政府和議會爭取將社運團體的訴求落實為政策和措施;一方面要求代理人將取得的國家資源回饋給社運團體。政治代理人之提名,也考慮弱勢族群的參政機會,如女性人選以佔一半為目標。

共同政見的第一條表達的是廢除國大的主張,以及在國大未廢除前,國大資源回饋社會的作法;第二條是回饋社運團體的另一項作法;第三條則是表達綠黨對憲政改革的最終目標。

在選舉期間針對中共軍事演習和飛彈試射的武力威脅,綠黨提出「綠色和平方案」,主張台灣的國家安全政策為:

針對未來憲政改革,綠黨於1996 年五月中提出下列主張:

一、 於憲法中明定台灣主權以台灣生態圈為範圍。

二、 於憲法中明定台灣為中立、非核國家,不與其他國軍事結盟,不發展核子武器和核電,致力於推動台灣及全球之永續發展與世界和平。

三、 於憲法中明定環境權為基本人權,提供人民安全、健康、舒適、文明、永續之生存環境為政府之責任。人民有權提出政府未善盡保護環境責任之訴訟。

四、 於憲法中明定人民之創制、複決權以公民投票的方式行使。

五、 於憲法中明定總統之職權與監督總統之制度。

六、 於憲法中明定各級民意代表

七、廢除國民代表大會。其對總統之罷免權由人民直接行使,其對總統提名人事 及政務官的女性名額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月二十四日立法院通過「廢止核能電廠興建計畫」,引起能源政策之討論。針對未來能源政策綠黨的主張是:環保和安全是能源政策的首要考量,節約能源和提昇能源使用效率為能源政策之首要目標,產業、交通、住宅、環境等政策應與能源政策配合。具體的作法是:

一、 撤銷核四計畫,早日關閉現有核電廠。

二、 加強推動節約能源和提昇能源使用效率的工作。

三、 能源事業自由化。

四、 推動汽電共生、天然氣、再生能源之使用。

五、 發展與環境相容的小型發電設施。

六、 發展低耗能、低汙染之產業,反對石化、鋼鐵、水泥業之擴充。

七、 發展大眾運輸系統和自行車系統。

八、 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原子能管制委員會。

九、 加強能源技術和汙染防治技術的研究發展。

以上是綠黨目前所提出之政策主張,綠黨之其他政策主張將由政策委員會繼續擬定,在未來陸續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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