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黨新聞稿

Green Party Taiwan News Release

日期 : 6 / 6 / 1997


支持環境權、非核條款入憲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

國民大會憲改工作對於環境權的部分雖已將民進黨版本排入二讀,但是企業界意圖對該項提案進行反撲,而且其中非核條款部分三黨仍無共識。有鑑於此,反核團體上山請願,希望尋求更多國大代表支持,於憲法中落實保障人民之環境權條文,並進一步支持將該版本中的非核條款擴充為「核能發電廠應停止再興建、不得在既有核電廠增設核電機組、不發展核子武器」,為確保人民得以享有安全、健康、文明、舒適、永續的生存環境,以及建立台灣為非核國度而努力。

世界各國為防止核子武器的持續擴散與發展,聯合國於九六年底簽訂了全面禁止核子擴散條約,這是國際間拒絕核武的具體行為表現。事實上,一九五0年代聯合國已簽訂禁止核子擴散條約,當時台灣仍為聯合國會員國,我國亦曾簽署該項條約。但是,自從我國被逐出聯合國後,台灣亦喪失簽約國資格。因此,憲法中若將非核條款明文規定,不但可呈現出進步性,亦可作為我國為維護世界和平以及反核子擴散的宣示,呼應國際間終結核武的努力。

至於核能發電雖是所謂的核能和平用途,但若發生重大核電災變或核電廠受到攻擊而輻射大量外洩,台灣亦無法承擔;並且核電的燃料和用過的燃料含有製造核武的原料,故應停止核能發電,以符合不發展核武和維護台灣安全的原則。事實上,核電已經被工業先進國家的人民認為是危險、昂貴、低效率、不永續、後遺症無窮的發電方式,而逐漸被淘汰。世界核能發電在一九七八年以後就成長遲滯,目前全世界一八0多個國家中,只有三十一個國家擁有核能發電廠。台灣地狹人稠,地震颱風頻仍,中國大陸對我仍具敵意,因此,缺乏設置核電廠必備的安全條件。萬一發生重大災變,全民無法疏散,社會無法承受,只有滅亡一途。核電廠也不斷的產生核廢料,其毒性半衰期短則三百年長則數萬年以上,這些核廢料如何處置?放在何處?更是棘手的問題。但是,可以想見的,必將導致嚴重的社會衝突,並成為子子孫孫永久的負擔。目前核電雖佔台灣發電量比率頗高,但可以很容易以其他能源取代。

值此修憲重要時刻,我們懇切呼籲國民大會重視環境基本人權、順應非核時代潮流,制定具有「尊重生命、疼惜鄉土、終結核武、拒絕核電」精神之憲法。

 

為了全體國民之生存權益,我們支持環境權、非核條款入憲!

 

請願團體:台灣環境保護聯盟、鹽寮反核自救會、貢寮區漁會、貢寮鄉民代表會、台灣綠黨、新環境基金會

 

附註說明:今日上午請願,三黨均有國大代表接受請願書。民進黨部分已由劉俊秀、鍾淑姬、李昆澤提出修正案將上述精神融入。請願人士並直接向民進黨主席許信良遞送請願書,要求將環境權以及非核條款列入政黨協商重點。新黨代表則表示支持環保團體訴求,國民黨部分代表亦有正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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