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 黨 黨 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黨名稱為「綠黨」,英文名稱 "Green Party Taiwan"。以下稱本黨。
第二條
本黨為依法設立之政黨,以推動台灣社會政治之改革,秉持生態主張的理想,來建設新國家為宗旨。
第三條
本黨之任務如左:
一、促進各界對綠色生態主張的重視與支持。
二、促進國內外綠色政治團體之聯誼、交流與合作。
三、推動生態主張相關法令與政策之研究。
四、辦理本黨工作人員聯誼活動。
五、出版有關生態主張之綠色思潮出版品。
六、推動其他有利於綠色生態主張發展之事項。
七、 推薦政治代理人參與公職人員選舉。
第二章 黨 員
第四條
凡年滿十八歲,認同本黨綱領,志願服膺本黨黨章之規定,得申請為本黨黨員。 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
第五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黨章,服從組織之決議。
(二)宣揚本黨綱領,爭取民眾之支持。
(三)參與組織活動,擔任本黨指派工作。
(四)介紹優秀人才加入本黨。
(五)繳納黨費。
第六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依據本黨規章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三)有接受本黨提名與支持之權利。
(四)對本黨有建議、檢舉及獲得資訊之權利。
(五)對本黨之活動有參予之權利。
(六)對本黨提供之福利有享受之權利。
第七條
黨員得隨時以書面向其黨部執行委員會聲明退黨。 曾經退黨之黨員再行申請入黨時,應報請中央黨部核准。
第三章 組 織
第八條
本黨之組織運作,採取 民主方式:
一、組織決議以多數決為原則,但重大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
二、上級權力組織應由下級組織之代表組成。
三、執行委員、評議委員有定期向組織報告之義務。
四、執行委員、評議委員及各級代表均由選舉產生,以無記名方法投票方式為之。
第九條
一、本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關,評議委員會為評議機關。
二、黨員超過五百人者,應設立黨員代表大會,為黨部最高意思機關。
三、本黨得設地方黨部、特種黨部;並得於各級議會設議會黨團。
第四章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
第十條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每一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召集一次,必要時經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或全國五個以上縣市黨部之書面提議,中央執行委員會應召集臨時黨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之成員如下:
一、 各地方黨部選出之代表。
二、 各直屬黨部選出之代表。
三、 全國原住民族代表。 四、
現任中央黨部執行委員、評議委員、秘書長。
五、 現任地方黨部及特種黨部主任委員。
六、 現任地方民選首長之黨員。
七、 現任中央及省市民意代表之黨員之黨員。 前項代表任期一年,第一至第三款代表之名額、比例及產生辦法另定之。第四至第七款代表以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開會時在任者為限。
第十二條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議定本黨綱領。
三、聽取並檢討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評議委員會、中央級省市議會黨團之工作報告。
四、受理及議決提案。
五、選舉、罷免主席、中央執行委員及評議委員。
第五章 中央黨部
第十三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候補委員二人,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出,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中央執行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 次。
第十四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全國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 制定本黨內規。
三、 編制預算及決算。
四、 議決重要人事案。
五、 審查獎懲之提案。
六、 督導地方黨部及直屬黨部之黨務。
第十五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至少每個月開會一次,執行委員會採合議制。
第十六條
中央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三人,候補委員一人,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出,並由評議 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
中央評議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督中央執行委員會推行黨務工作。
二、 本黨內規及預算之備查。
三、 審查本黨之決算。
四、 黨員及各級組織獎懲之決定。
五、 對黨員及各級組織作獎懲之決定時得解釋黨章及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中央黨部至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均為專任,由召集人提名,經中央執行委 員會同意後任命之,其任期與召集人同。 中央黨部之組織另定之。
第六章 獎 懲
第十九條
本黨黨員及各級組織,對本黨之路線、策略、綱領、政策及主要幹部之言行均得自由討 論及批判。 黨員及各級組織不得以見解或意見不同拒絕服從黨的決議或參加活動。
第二十條
各級組織之決議、活動有違背黨章或本黨之政策者,中央黨部得予以公開譴責、撤銷該 決議活動、撤銷該組織之處分。 黨員之行為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本黨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 公開譴責、停權、除名之處分。 各級組織之活動或黨員之言行,對本黨有顯著貢獻者,應予獎勵。 本黨獎懲條例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有關黨員及各組織之獎懲事項,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提案,交送中央評議委員會議決。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二條
本黨經費來源如左: 一、黨費。 二、自由捐款。 三、其他收入。
黨費繳納辦法另定之。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黨創黨黨員之入黨手續及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之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黨章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五條
一、本黨之各級黨部執行委員、評議委員以及黨提名參與各項公職選舉之政治代理人其 女性名額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前項名額比例於公元二千年前應達成不少於二分之一。
修改組織章程經過:
第一次修改黨章: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綠色本土清新黨召開第一次臨時黨員大會,出席全員決議本黨 名稱「綠色本土清新黨」修改為「綠黨」並確認英文名稱為Green Party Taiwan。
第二次修改黨章: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綠黨黨員大會決議 :
修改黨章第一章總則第二條,修改後條 文為:
本黨為依法設立之政黨,以推動台灣社會政治之改革,秉持生態主張的理想, 促進台灣原住民族之自治,來建設新國家為宗旨。
增列第八章附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 文為:
本黨之各級黨部執行委員、評議委員以及黨提名參與各項公職選舉之政治代 理人,其女性名額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以及第三項,條文為:
前項名額比例於公元 二千年前應達成不少於二分之一。
正式更名為 「綠黨」:
內政部於 1996 年 7 月10 日 行文正式通知 : 通過「綠色本土清新黨」 正式更名為 「綠黨」, 英文名稱為 Green Party Taiwan 。
綠 黨 中 央 黨 部 ( Green Party Taiwan )
電話: (02) 362-1362, 傳真:(02) 362-1361
地址: 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81號十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