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黨支黨部與地方黨部、特種黨部組織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條例依黨章第三章第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黨的組織架構分為三級: 支黨部:地方支黨部與特種支黨部。 地方黨部與特種黨部。 中央黨部。
第二章 支黨部
第三條
支黨部由黨員組成。支黨部最少須有十七名黨員,最多一百名。
第四條
地方支黨部應以同一縣市行政區內的黨員組成。
第五條
特種支黨部應以關心相同議題之黨員組成,不限於同一行政區。
第六條
支黨部得推派一名全國黨代表。
第七條
支黨部每月應至少集會一次。每季應至少舉辦公開活動一次。
第八條
支黨部應接受中央評議委員會的監督。
第三章 地方黨部
第九條
地方黨部以縣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由該縣市各地方支黨部組成。
第十條
地方黨部應有十個以上支黨部或地方黨員三百名以上方得成立。未達上述數字時,地方支黨部得聯合組成縣市支黨部聯合會。
第十一條
地方黨部之執行委員會由該縣市各支黨部推派代表組成。地方黨部得設評議委員會。地方黨部執委會與評委會之職權另定之。
第十二條
地方黨部應依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之名額,向中央黨部提名區域政治代理人,地方黨部應在其所屬選舉區內辦理黨內初選。
第四章 特種黨部
第十三條
特種黨部由相同議題領域之特種支黨部組成。
第十四條
特種黨部應有十個以上特種支黨部或參加特種支黨部黨員三百名以上方得成立。未達上述數字時,特種支黨部得聯合組成特種支黨部聯合會。
第十五條
特種黨部之執行委員會由組成之各特種支黨部推派代表組成。特種黨部得設評議委員會。特種黨部執委會與評委會之職權另定之。
第十六條
特種黨部應依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之名額,向中央黨部提名全國不分區政治代理人,特種黨部應和中央黨部合辦全國不分區政治代理人之黨內初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組織條例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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