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 黨 之 環 保 政 策
綠 黨 中央黨部 | 政 策 委 員 會 . 1996.8.17
一、 主張
1. 人民享有安全、健康、舒適、文明、永續的生活環境的基本權利。
2. 人類是依附自然環境而生存,但自然資源是有限的,應公平而有效率地使用;
且自然環境是脆弱的,應善加保護。
開發經營活動不應危及自然環境的平衡和後代子孫的生存,以確保永續發展。
二、 策略
1. 於憲法中明定環境權為基本人權,提供人民安全、健康、舒適、文明、永續之生存環境為政府之責任。人民有權提出政府未善盡保護環境責任之訴訟。
2. 加速環境法案之制定,如環境保護基本法、海岸地區管理法、海洋汙染防治法等。
3. 成立環境部,統一汙染防治、生態保育、國土及天然資源利用之事權;減少環保行政層級,強化地方政府環保權責。
4. 保障人民對地方建設之取得資訊和參與決策之權利。
5. 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預防與監督功能。
6. 實施汙染物總量管制,加強汙染原稽查與取締,課徵汙染費。
7. 依生態環境特性,妥善規劃國土利用和產業發展,均衡城鄉發展。鼓勵低汙染、低耗能、高附加價值且與環境相容之產業。
8. 停止核能發電,鼓勵天然氣和再生能源之使用;加強能源節約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9. 鼓勵汽電共生和民間電業,取消電費補貼措施;打破台電和中油對能源事業之壟斷。
10. 加強水源保護區之水土保持與造林,禁伐原始天然林停止殘材處理,反對發展高山農業、採礦和道路,嚴格取締山林地之濫墾、濫伐、濫建;設置生態保護區,保護森林、海岸、濕地、特殊景觀、野生動植物及其生長環境,反對海岸大型工業區之設置,裁撤退輔會森林開發處,反對高爾夫球場就地合法化。
11. 加速興建汙水下道,禁止濫採砂石和汙染河川之行為,整治河川汙染;鼓勵用水節約和廢水回收使用;課徵地下水使用費,抑制超抽地下水,防止地層下陷。
12. 發展大眾運輸系統、自行車道、鼓勵共乘制度;鼓勵使用低汙染性替代燃料。
13. 普設公園、廣植行道路樹;加強保護古蹟。
14. 加強廢棄物減量、回收及再利用;依廢棄物性質,多元處理廢棄物,使物盡其用;提倡再生製品之使用。
15. 嚴格管制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販賣和使用:加強化學災害緊急應變能力。
16. 儘速遷移蘭嶼核廢料貯存場,並停止核能發電,以降低核廢料之產量。
17. 於憲法中明定台灣為非核國家,不發展核武和核電。
18. 加強保障原住民之生存權益,促進原住民在生態保育之參與。
19. 增加中小學鄉土教材,建立國民環境保意識和理念;大學開設環境通識課程,加強生態環境之調查和研究。
20. 遵守國際環保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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